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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儿童会在西安和江阴启动“未成年人司法与保护”试点项目

10月21日,救助儿童会与江苏省江阴市团市委的合作签约仪式在江阴市举行,此前,救助儿童会已经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与两个合作伙伴的签约标志着救助儿童会正式开启在西安市雁塔区和江阴市开展的“未成年人司法与保护干预”的新试点项目。

2002年起,救助儿童会开始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试点工作。在实施该项目的过程中,救助儿童会发现触法未成年人身上往往反映出多种不同的儿童保护问题,比如监护缺失、家庭照顾不当、遭受暴力侵害、流浪乞讨等。为他们提供综合的保护面临着法律层面和操作层面的难点,这也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挑战——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的缺失以及儿童福利制度的完善。

为了回应、解决儿童保护问题需要多方协作的问题,在此前取得的项目成果的基础上,从2014年起,救助儿童会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项目开始尝试在西安市雁塔区、江阴市试点探索儿童保护干预的综合模式,在项目试点的基础上发展出可行的模式,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少年司法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填补我国少年司法只有刑事司法的重大欠缺。

新的试点项目设想建立一个以未成年人社会服务机构为核心的儿童保护综合机制:其中司法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是儿童保护问题的重要发现渠道,当未成年人因为流浪乞讨、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或违法犯罪而进入司法部门视野后,除了根据法律规定进入司法程序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联系转介给社工服务组织,由他们为儿童进行评估或其他服务,或根据需要,转介到民政部门,由他们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进行救助、安置等,同时也利用这个空间探索在监护人缺失、无条件回归家庭、流动未成年人就地矫正等情况下,儿童的保护、干预服务模式。

作为儿童保护服务的具体提供者,建立和完善社会工作者队伍和专门的社工机构是新试点项目的关键内容。目前,在项目试点地区以及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还没有专门的社工服务机构、尤其是与司法相关的未成年人社工服务机构。本项目的重要目标就是支持试点地区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工服务机构,通过他们的服务,填补现有儿童保护服务的欠缺,并连接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让政府的职责更好地涵盖儿童及家庭的需求。

救助儿童会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项目经理姜敏女士认为,新的项目试点是在原有司法保护基础上的进一步推展,依靠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社工组织和广泛的社会工作力量,加上司法机关、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可行的联动工作机制,初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运用这一机制,不仅可让涉罪未成年人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对有重大监护问题、受暴力侵害等的未成年人,也将通过这一转介、服务的渠道和机制获得有针对性的保护和干预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宋志军副教授说:“我们希望通过与救助儿童会的合作,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探索出实际可行的工作机制,帮助有需求的未成年人。”江阴市团市委副书记居琳表示:“这是我们首次与救助儿童会合作,希望能够在救助儿童会的帮助下,建立江阴当地的、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社团,并学习救助儿童会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经验,让江阴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少走弯路,先试先行。”

救助儿童会的新试点项目是在多年开展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基础上的崭新尝试。2002年,救助儿童会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启动了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通过“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权”、社会调查、司法分流建议、跟进帮教等服务,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条件地将他们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这一做法被学界誉为“盘龙模式”。2011年,随着救助儿童会与云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合作,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项目也覆盖了云南的三个市(区):红河州蒙自市、玉溪市红塔区和大理州大理市。项目实践在把合适成年人定位为司法社工专业队伍的同时,也兼顾了各地社工资源不足、未成年人保护资源分散的事实,整合了关工委、团委的资源和力量,用专兼结合的模式,为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样本。

十余年来,“盘龙模式”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广受关注,为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同时,我们也将未成年人司法项目中的经验与北京、上海、重庆、西安等其他地区分享。2013年,备受瞩目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正式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的步伐。从试点项目到模式的推广、再到被纳入国家基本法律,救助儿童会在这一领域实现了政策倡导的突破。

(上图为救助儿童会未成年人司法项目经理姜敏女士(左)与江阴市团市委副书记居琳女士代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本组摄影/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