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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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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一部分
第1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2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3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第4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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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救助儿童会紧急招募救灾志愿者  (2008年5月16日)

我们救助儿童,我们支持环保

 

更多儿童期待您的帮助!

保护儿童,为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快乐及健康的成长环境,是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及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寻求广泛的合作和支持,共同促进儿童在教育、健康等各方面的发展。
 
您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支持或加入我们,为改善儿童的生活状况作贡献。

 

**我在灾区向你报道**
( 雅 慧 博 客 )

此时,我正坐在飞往成都的飞机上,距离接到前往四川震区撰写筹款用的case study的派遣命令15个小时之后... 更多... 

为了使更多的西藏儿童能够从“综合儿童发展项目”中受益,救助儿童会西藏项目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支持下   更多... 

2008年4月22日,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首席代表詹伟德先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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